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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7 人气:239 来源:濮阳市博物馆

濮阳市博物馆是濮阳市文广旅体局直属的集濮阳市文物保护、收藏、展示和研究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化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濮阳市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了以下科学合理的藏品收集管理办法。

一、藏品征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以及博物馆职业道德等要求。

二、藏品入藏征集标准

社会征集是指对流散在社会、民间的各种文物、标本资料的征集, 其中包括某些单位和个人收藏的传世品。它主要通过拨交、接受捐赠、交换、借用和购买等方式进行。接受移交是指博物馆接受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在一定条件下移交的文物和标本。

为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所有的拟征集藏品均须通过相关专家的鉴定评估。单件藏品征集原则上限定具有文物收藏价值,反映濮阳古代、近代历史文化的藏品,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需要,或属藏品缺环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三、藏品征集范围

主要指濮阳地区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类文物;在时空上指远古以来至近现代能够充分体现濮阳历史文化风俗社会发展的所有历史文物、民俗文物和革命文物。在类别上包括玉石器宝石、陶器、瓷器、铜器、金银器、铁器、其他金属器、漆器、竹木雕、家具、织绣、武器、文件宣传品、名人遗物、标本化石等。

(一)濮阳历史文物

1.濮阳新石器时代人类遗物。包括陶器、石器等。

2.濮阳商周至明清时期有代表性的文物标本及各朝代墓葬出土文物标本。如铜器、瓷器、陶器、牙骨角器、书法绘画、钱币、古建筑构件、雕刻、工艺品、武器、陶灶、陶罐、陶俑、陶屋、铜鼎、铜剑、玉带钩、墓志、砖雕等。

3.历代濮阳名人、历届领导、著名劳模等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实物。如任命书、奖状、奖章、手稿、照片、信函、用过的物品等。

(二)濮阳民族、民俗文物标本

1.濮阳各地的生产工具。如牛犁、锄、木耙、水车、石磨、竹筛、簸箕、榨油机等等。

2.濮阳民俗的典型实物。如古民居建筑木构件(门、窗格、雕花板、牌匾、石柱础等)、传统家具(如床、椅、桌、案、柜、箱)、服装、装饰、食具等

3.其他民俗工艺品及相关非遗项目。

(三)濮阳革命文物

濮阳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如武器、手稿、奖章、照片、珍贵文件、信函、用过物品等。

四、藏品征集机构和人员

我馆藏品征集机构为征集部。专门负责征集的人员由馆长为组长的藏品征集小组成员组成。

五、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1.藏品征集申报工作的时间:每年12月底申报次年度的征集藏品,并申报当年度下一年的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

2.征集计划由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我馆征委会经办人应根据“鉴定评估意见”的会议意见,完善征集计划,办理征集手续。

3.藏品征集一般情况下必须2人或2人以上进行。征集费用单价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经馆长同意才能征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文物征集委员会同意才能征集;特殊情况下,且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1人征集,征集前应征得分管副馆长同意,分管副馆长无法联系或分管副馆长本人征集,应征得法人代表同意。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文物征集,应由文物保管部提出意见,由藏品征集委员会鉴定并出具征集意见,经馆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一次征集总额在20万元以上,需由藏品征集委员会同意,出具征集意见,并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征集人员须做好所征藏品的原始记录和原始资料工作,将其与所征藏品一起完整地移交库房,并将藏品征集委员会征集意见提交财务等相关部门。

4.征集凭证 藏品征集后开具征集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交财务报销,一联交库房入账,一联给原收藏者。年底财务部门应根据当年征 集文物经费支出账单与当年文物入库登记账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交办公室集中保存。

5.捐赠证书 捐赠藏品分为文物和现代产品二类,在藏品入库后由保管部门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并做好捐赠证书颁发记录,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拨交文物不发证书。

六、藏品征集工作的组织管理

藏品征集是一项科学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因此专门成立藏品征集小组负责博物馆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