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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12 人气:120 来源:濮阳市博物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濮阳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研究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评审馆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促进与省内外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由馆内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党支部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 。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馆长兼任,副主任由研究部主任和人事科科长兼任,秘书由研究室副主任兼任。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馆长、业务副馆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选出九名委员。

第十六条: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全馆在编在职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四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一名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